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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电机的新用途---捕鱼,可是没捕到鱼,反而由于粗心大意把自己的同伴电死了。
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在河中电鱼致人死亡纠纷案件,判决由被告朱某赔偿原告胡某家属经济损失37442.85元。
2008年9月25日9时许,房县城关镇下西关居民郑某和朱某,将950瓦汽油电鱼发电机、梯子、绳子装上三轮摩托车后往西河拱桥西头走,准备下河电鱼。途中遇到胡某,胡即上了朱的摩托车一同到达西河拱桥西头,用备好的梯子下河电鱼。郑某用不带电的网兜至西向东捞鱼,朱持带电的杆子电鱼,胡某从带电杆子上网兜里捡鱼往蛇皮袋子中放时触电倒在水中,朱某发现后立即施救并打120电话将胡某送往房县人民医院救治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房县法院认为,朱某作为电鱼设备所有人,有义务保障相关人员人身安全,对胡某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。胡某明知在带电情况下捕鱼而未注意自身安全,具有一定过错,应相应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,故作出上述判决。
我们使用发电机的时候不可粗心大意,安全永远是第一位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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